一、问题描述
我所在地区因为修路要征地,根据征地补偿政策,一个家庭户可按照人口数目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我因为希望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于是紧急安排相亲,并赶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领取了结婚证。
女方在领完结婚证后就回到了父母家中生活,没有和我同住过一天。我本来对她没有感情,所以对于她的离开也毫不在意。
后来,我因为生病急需用钱,不得不向朋友借了10万元治病。那么如果我诉讼离婚,可以要求女方分担上述借款吗?
二、律司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您与女方从未真正作为夫妻一起生活过。两人各自独立生活期间,财产实际上也没有发生过混同。上述债务虽然是婚后发生的,但却是两人分居期间,男方为治疗自身疾病借款形成的,女方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借款的念头,客观上也从未分享过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
也就是说借款既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应认定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要求女方分担该笔债务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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