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我们国家出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于违反保护条例的人员,环保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就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提高企业及个人的环境污染成本,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行为的目的。同时,不服处罚决定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那么一起来看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程序吧~
一、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相关的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内容真实有效,并且确实存在下级机关违法或者其他需要复议的情形的,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关的决定。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那么以上就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流程了,要注意的是环境类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并减少环境污染,因此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被处罚对象可以通过积极整改、提供污染情节较轻的证据申请减轻行政处罚力度,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行政复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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