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给人带来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就可能致使人体血液中的铅含量超标导致铅中毒。在2011年前后,我国就有多起儿童铅中毒案件爆发引发社会关注。那么这类由环境污染导致的铅中毒由谁负责赔偿?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案件。
一、案例详情
张某某两岁多时,医院检验其血液铅浓度为121 μg/L为铅中毒,诊断为儿童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瘫后遗症。张某某亲属认为张某某的病情系由其居住地附近电源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于是将其告上法院。
电源公司认为张某某血铅含量超标与脑瘫之间不具备关联性,张某某未能证明其脑瘫与电源公司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也未能证明其排铅超标行为与张某某所受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电源公司按照支付赔偿。
二、法律分析
(一)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专业性及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遵循无过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无过错原则是指无论排污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或排污是否超标,若因其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排污者应当证明其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并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环境污染纠纷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应当由具备行业知识的电源公司证明血铅含量超标与脑瘫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其排污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苛责受害人证明其损害与环境污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中,受害人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了电源公司排放了污染物;受害人存在损害;电源公司排放的污染物铅含量超标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电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案的侵害过程复杂,不易察觉,往往导致受害者求援无门,例如上文中的案例也是经历了多轮上诉重审,历经多年方才拿到赔偿。正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的特点,法律将其赔偿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重点都放到了侵权一方,有效减少了受害人的维权压力。那么以上就是环境污染铅中毒民事诉讼案件的全部内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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