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科技进步,不管是农业还是工业发展都在迅速进步。但是在其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免的会产生一些环境污染物质。因此我们国家对企业单位生产标准和排污都制定了一定的准则。但是对部分缺乏环境保护环境相关的处罚案例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成为了一个难点。下面一起来和小编看一起养猪场环境污染处罚案中是如何确定责任人的吧~
一、案情介绍
何某经营一家生猪养殖场,该养殖场的部分养殖废物经收集后干湿分离,干粪还田使用,废液经沼气池发酵后用作农肥来浇树;另一部分养殖废弃物抽至堆场内与锯木粉混合堆肥。2018年3月22日,何某的养殖场内平时用于抽粪的水泵坏了,遂打电话给庞某要求庞某驾驶其的改装的罐车将粪水装在罐车内,利用排污管道将粪水排放掉。
2018年4月7日,都江堰市水务局针对于何某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在聚源镇泉水村一处污水管道将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的行为,认定其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该生猪养殖场未取得排水许可便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对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二、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首先,从违法主体上来讲,作为自然人的何某以及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养猪场都可以作为违法主体,两个都是一般违法主体,即便养猪场的组成形式是个体工商户,但并不能免除其实施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但是,在本案中,到底何某及庞某向污水排水官网里倾倒粪水的行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是何某及庞某本人,还是养殖场呢?
从行为上分析,倾倒粪水的行为确实系何某及庞某所为,养猪场并不能像人一样去实施倾倒粪水的行为,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粪水的来源是该养猪场。
那么,两人的行为能否代表该养猪场呢?答案是肯定的。何某,是该养猪场的经营者,其从事的养猪场相关的对外的任何行为,理所应当的代表养殖场,包括违法行为;而庞某,也是该养猪场的雇佣人员,其雇主也应当是养殖场,而并非何某本人,其接受何某的安排,也就是接受养殖场的指令,其二人向污水排水官网倾倒粪水的行为所对应的责任,理应由养猪场来承担。
在本案中,养殖场排污违法行为和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具有统一性,因此认定其养殖场是责任主体。不管是个人经营还是企业经营,发展和环保都是相辅相成的,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我们都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前提进行,而不能通过透支环境来谋取利益。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本站还更新了其他环境污染处罚案例,如果您有兴趣可以搜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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