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久以来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导致在农村地区妇女因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进而影响到其它权益也受到侵害的情况特别常见。特别是离婚后外嫁女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可能在夫家和娘家都无法获取土地权益。那么外嫁女是否丧失土地承包收益权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家住贵州的李某粉发现其承包土地,2017年因修建被依法征用,征地补偿款合计209091.72元,但被寨邻李某华冒领并占有,李某粉多次找到李某华索回该笔款项,均被以 “李某粉是出嫁了的人,就不能拥有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不享有承包地收益权”的理由拒绝,并遭到漫骂。
经调解后,按照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和该宗土地得益于李某华多年的管理,才使该宗土地以“耕地”的性质给予补偿和该笔赔偿款项中涵盖了土地付着物及羊圈赔偿之基础,双方达成李某华退给李某粉69091.72元的调解协议。
二、外嫁女是否丧失土地承包收益权。
农村土地承包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李某粉在出嫁之前,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出嫁后,在夫家并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李某粉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所以,该宗土地因被征用产生的收益依法由李某粉享有。
本案例中的征地赔偿款包含了耕地赔偿和其他附着物的赔偿,因此为了赔偿李某华管理增值等部分,所以案中的外嫁女没有获得全部的赔偿款,这也是法律公证公平的表现。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外嫁女也依法享受土地承包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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