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以各种原因被政府部门拒绝。但是被拒绝不意味着我们就没办法了,如果对方拒绝的理由和实际情况有出入,我们就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法重新拿到想要的信息。下面我们看看如何分辨政府拒绝信息公开十个法定理由的合理性。
1、以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为由拒绝提供
如果是这种答复,行政机关一般会一并告知其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方式或公开地址,我们可以根据该地址检索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主动公开信息,并重点审查:该主动公开信息是否与我们想要获取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以该理由答复就是不合理的。
2、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可以重点审查:
1)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定密职权。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定密权一般只有在厅局级以上机关才享有。)
2)申请的信息是否还在保密期限内。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超过保密期限未予以延长保密期限的,原国家秘密视为自动解密
3、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可以重点审查: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每个地方实践会有不一样。比如,上海需要行政机关在适用“三安全一稳定”之前履行书面报告程序,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未履行审查程序是不能以“三安全一稳定”为由拒绝提供的。
4、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可以重点审查:
1)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概念具有严格内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2)是否可以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隐去后区分予以提供。有些信息可能只有一小部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完全可以将该部分隐去后提供申请人,如果简单地“一刀切”有违信息公开制度的便民原则
3)是否履行第三方征询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也即,行政机关此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征询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的答复意见再作出是否提供的决定。
5、以涉及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可以重点审查:
1)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仅指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内部信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但是一旦外化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
2)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一般来说,过程性信息具有非终局性特点,主要包括上下级之间的请示和批复、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内部会议纪要等。但是,应当注意,一旦这些信息事实上产生了终局性效力(比如,以内部会议纪要决定某项行政决定、下级机关依照上级机关的批复决执行某项行政决策),那么,该信息就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
3)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有专门的查阅渠道。以行政执法案卷为由拒绝提供的,仅限于行政执法案卷查阅有专门规定渠道的情况,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执法案卷查阅作出规定,或者申请人不能通过查卷方式查阅卷宗的,则行政机关不能以该理由直接拒绝提供。
6、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比如,据以检索的数据库、档案库所包涵的数据是否全面、检索关键词是否合理、检索人员态度是否认真等等)
7、以非本机关负责公开拒绝提供
我们重点审查:是否有行政机关曾经制作过或获取过该信息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另一则政府信息中说明该信息曾由该行政机关制作过、网上公开报道该行政机关曾制作过等等)
8、以重复申请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重点审查:我们前后两次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实质性区别,如果是有实质性区别的,以该理由拒绝提供是不合理的。
9、以申请信息是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资料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重点审查: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如果是,我们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专门渠道进行查询。
10、以申请“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为由拒绝提供
我们重点审查: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非行政管理职能信息。如果是行政机关履行民事关系(比如行政机关签订民事合同)、刑事职能(比如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中的信息,就无法申请获取。
按照上面的内容,如果经过审查后,我们发现政府部门给出的理由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可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者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其公开信息。那么以上就是如何判断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理由合理性的全部教程啦,如果内容对您有用的话,记得CTRL+D收藏我们。
674 浏览 · 129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