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知情权,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信息公开的方法、范围、主体等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必须做出答复,因此申请公开的结果可能是成功,也有可能是失败。下面一起来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失败的案例。
一、案例详情
2019年,某单位收到刘某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年x月x日起,x药品增值税税率”。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申请实质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对于x药品增值税税率的咨询,并提供xx单位的联系方式。刘某对此不服,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害,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过程
某单位积极予以答辩,答辩理由有四:一是刘某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属于咨询;二是答复内容告知刘某可向xx单位联系问询,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刘某在信息公开申请前已经获知相应信息,其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了相关信息,其申请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刘某诉求。
三、法律分析
近几年,这种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进行投诉举报等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
鉴于此,2017年6月6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33条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要求,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但是可惜的是在后续正式印发时,上述条款表述已删除了“咨询”字样。截止目前,暂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对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定义、阐述和规范。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人民群众的申请要求合理合法,政府都应当给出答复。不过由于基层很多行政单位的公开工作程度不一致,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等问题也在严重影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对于我们个人而言,申请信息公开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更好的维护权益。有法律问题,记得来今日律司。
947 浏览 · 192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