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各地城市化进程中,旧城区的拆除改造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例数量不断上升。虽然法律规定了必须给予被拆迁者合理的补偿,但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很多地方政府在没有签订好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了违法强拆。那么这种违法征地可以获得行政赔偿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征地的行政赔偿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某路段改扩建工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收指挥部),给原告王某下达了《关于征收万鹿沟村村民王某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告知原告大棚、果树不予赔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在双方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指挥部让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履行合法程序便将原告的大棚和果树全部拆除推到。
原告屡次向被告申请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程序,被告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承包土地上的大棚及果树的行为违法;
2、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王某强制拆除大棚的损失43200元。
三、法律分析
1.违法强拆主体是否为东宁市人民政府
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查询到相关的最高院指导案例,实施违法强拆的主体虽然为某公司,并非政府部门,并且被告也不可能出具政府委托施工公司进行强拆的授权委托书,但是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行政机关发出征地公告,成立征收指挥部,下达拆除通知,所以被告不能以公司私自施工、政府不知情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
2.违法强拆的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上面这个征地的行政赔偿案件,其发生原因根本是行政机关不顾百姓的现实利益进行强拆。小编要提醒大家,征地补偿纠纷案件存在前置程序,若当事人不知情直接向法院起诉,会导致案件被驳回。因此,如果您遇到了这类征地强拆导致的纠纷,可以提前咨询律师,了解合法的维权途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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