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投资开发的某上海楼盘两居室一套出售给于某,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后于某发现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卫生间的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于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某公司不同意。
于某遂向某公司所在地的杭州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那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于某起诉要求出卖人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非因房屋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且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其次,根据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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