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介绍并担保,由倪某与楚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倪某发包给楚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楚某预付给倪某承包费5万元。合同由双方签字,于某在合同中的担保人处也签了字,楚某按约定预付给倪某承包费5万元。
后因其他原因,倪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楚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倪某退还楚某预付款1.5万元,余款无力退还,在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楚某向于某追要,余款由于某退还给了楚某。后于某向倪某追要垫支款,倪某称已解除与楚某的合同,故于某私自向楚某还款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拒不向于某偿还。那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承包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还有效么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于某在主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担保关系成立。
那么今日律司杭州合同纠纷律师分析:主要承包合同解除之后,楚某预先支付的款项并没有完全归还,但是于某完整的履行的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把剩余的3.5万元支付给承包人楚某之后,于某有权利向发包人倪某进行债务追偿,这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起诉追偿,法院应予支持。
562 浏览 · 183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