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丈夫于1992年结婚,婚后与已成年的继子、继女一起生活。1996年杨某丈夫取得修建手续,在农村盖房。2006年经公证处公证,房屋产权人是杨某和杨某丈夫,但他在2011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杨某的继子认为,盖房时他和妹妹都曾出资,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房子。那么房子是依照出资确认家庭共有财产吗?如果分割的话怎么分呢?
杭州婚姻纠纷律师:丈夫离世继子女有权分割房产吗?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房屋是你丈夫在1996年取得修建手续进行修建,在2006年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公证,这个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你和你丈夫。
因此,这个房屋应当认定为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你和继子女三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原则,每人继承其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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