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东,在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的时候当然希望完完整整的租出去,也一丝不差的收回来。但是租客在房屋居住过程中难免不会有物品的损耗折旧;作为租客,在租房时则希望将成本降到最低,房子有什么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让房东维修处理。那么在租房过程中遇到电器维修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房东还是租客承担维修义务呢?
房东:我是房东,租户入住前家电都是好的,现在过去几个月,说洗衣机出故障了,空调有问题了,肯定是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这个维修费用应该租客自己出。
租客:我是租客,我这刚搬进来没多久,屋里的电器就都出了故障,肯定是之前就有质量问题,维修费应该房东出。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712-714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另外有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在正常居住情况下,租客在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租客为了居住需要可以先自行维修,当然,维修费由房东负担。如果因为房屋的维修影响到了租客的正常居住,可以要求房东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不过,如果是因为租客的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就应由租客自行承担维修义务。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712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3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案例一:电路故障导致租屋家电被烧毁,出租人负责维修。
赵某租住鲍某房屋,在住期间,系争房屋内的电器因电路问题被烧毁,为修理空气净化器赵某花费3608元。后双方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鲍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赵某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烧毁电器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保证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使用用途的义务,电路问题导致电器烧毁使得赵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鲍某应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包括空气净化器送修费和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908元。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2民终1908号
案例二:未全面履行维修义务产生的损害,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李某承租冯某房屋。租住期间,涉案房屋内的空调漏水,经双方协议,由李某负责购买、安装新空调,费用由冯某承担。更换后,因新空调隔热棉存在问题,漏水问题仍然存在,最终导致木质装修霉变,墙体发黑脱落。法院认为,墙体和装修的损坏系空调质量问题导致,系因冯某作为出租方未能解决空调漏水的问题,而非李某不当使用所致,冯某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和房租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3017号
案例三:承租方自行购买电器,房东不承担维修义务
胡某将其系争房屋出租给陈某,合同中未对维修义务进行约定。租赁期未满,陈某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一个月后搬离系争房屋,但未向胡某交付钥匙。后胡某不得已撬锁进入,发现房内多处损害。胡某为维修房内的热水器支出300元。本案中,原告胡某无法举证证明地板泡水变形、冰箱丢失、卫生间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为陈某人为造成,应自担损失。此外,法院认为,热水器300元维修费即使属实,但该热水器系陈某自行添置,故陈某对该热水器无维修义务,原告胡某要求陈某赔偿相关费用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川01民终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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