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其财产无人管理,为消除者这种不利后果,我国法律设立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后,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履行管理失踪人财产,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张三与张四是嫡亲兄弟,2000年10月8日,张三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多年来,张四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张三的下落,并于2004年12月1到住所地派出所申报人口失踪。因张三所居住的房屋被拆迁,相关补偿及还建事宜无法确认。为保护张三的合法权益,张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失踪,请求指定张四为张三的财产管理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三(未婚,父母已去世),系张四的胞兄。张三于2004年12月1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四申请宣告张三失踪后,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张三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届满后,张三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张三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张四申请宣告张三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宣告张三失踪;二、指定张四为失踪人张三的财产代管人。
申请宣告失踪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观事实 1.发生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外出走失、自然灾害等情形;2.下落不明的时间已满二年。
三、法定程序 申请必须书面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宣告失踪判决后,如果出现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具体下落,经过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不在行使代管行为,应将代管财产交还被撤销宣告人。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 宣告×××失踪;
2. 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系······(写明双方的关系)。······(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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