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且提取享受免税优惠。当该笔款项成为职工个人遗产时,因第一道被继承人提取免税,第二道“继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故继承人继承该财产时,最终没有税收负担。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并且对继承人来说继承住房公积金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内。
案例:产权人配偶去世,继承取得与转移登记如何实现
2013年甲与乙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某处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甲一方名下(产权证并未记载共有情况)。2017年乙因病去世,2018年5月,甲与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乙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虽然甲声明该不动产系其单独所有,但在无法明确该产权共有关系的情况下,结合死亡销户证明等材料,登记机构要求甲先行完成继承登记,再行办理转移登记。
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履行职责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但两级法院的审理均支持了登记机构的做法,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开展,当前已有不少地方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关系,但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应该如何对待?
本案中,虽然不动产登记在甲名下,但根据购房事实,不能否定已故的乙对该不动产享有的共有权利。自乙死亡时,他的继承人依法、即时享有被继承遗留不动产的物权。同时,《物权法》规定,因继承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在未完成对乙所遗留的共有部分继承登记的前提下直接处分不动产,存在着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造成侵害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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