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小杨、肖肖三人打算一起开一家咖啡厅。三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小李、小杨各出资50万元,肖肖出资30万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关于三人的这份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这三人签订的是合伙合同,三人应当约定好出资时间、数额、缴付期限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小李、小杨、肖肖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咖啡厅。三人约定,由小李负责咖啡厅的全部运营,小杨、肖肖两人负责监督。小李为咖啡厅的运营付出了大量心血,但合伙合同对于是否应该给小李支付报酬并没有约定。
2、小李、小杨、肖肖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咖啡厅。其中,小李和小杨都是现金出资,而肖肖是以咖啡设备出资。一年后,由于咖啡厅经营收益很不理想,肖肖想要退出合作并要求拿走自己的设备。肖肖的要求合理吗?
不合理。合伙人的出资都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3、小李、小杨、肖肖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咖啡厅。三人约定由小李负责店面管理,小杨负责原材料采买,肖肖负责财务和人事管理。一天,小杨提出要更换进货渠道,小李表示同意,但是肖肖不同意。这种情况下,更换进货渠道的相关事宜应该怎样处理呢?
合伙事宜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肖肖对更换进货渠道提出异议,小杨应暂停执行。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小李、小杨、肖肖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咖啡厅。三人约定,由小李负责咖啡厅的全部运营,小杨、肖肖两人负责监督。小李为咖啡厅的运营付出了大量心血,但合伙合同对于是否应该给小李支付报酬并没有约定。小李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吗?
不可以。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小李、小杨、肖肖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咖啡厅。经过三年的运转,终于开始盈利。第三年末,咖啡厅整体盈利50万元。对于这50万元的盈利,三人应该如何进行分配呢?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三人协商决定;合同没有约定且三人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同没有约定且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三人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张三和李四各自出资50万元开了一家轻食餐厅。两年后,因餐厅经营不善决定闭店。此时,餐厅欠了房东15万元的房租未付。房东找到张三讨要房租。张三东拼西凑总算付清了拖欠的房租。这笔钱应该张三付还是李四付?
首先拖欠的房租属于合伙债务,合伙债务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支付了全部房租,有权向李四讨要一半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7、张三和李四各自出资50万元合伙开了一家餐厅。餐厅由张三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李四负责采购和食品制作。后来,张三因为家中变故欠了王五50万元。于是,王五提出让张三用他的合伙人身份抵债。王五的说法合法吗?李四可以退出吗?
王五可以拿走张三的合伙收益,但是不能当合伙人,如果李四不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合伙收益,王五可以直接行使利益分配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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