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英于2000年嫁给同村的张昌贵。张昌贵十多年来经常无故打骂黄英,黄英曾为此多次报警。2015年5月19日晚上8点左右,张昌贵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黄。
第二日凌晨3点半左右,黄英因长期遭受打骂,心生怨恨,于是趁张昌贵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昌贵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其头部出血后,黄英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儿子拨打120抢救,而后,黄英随同亲友将张昌贵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黄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侦查终结。那么黄英的这种行为是否有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因长期遭受家暴而故意杀人的能否轻判
上述事实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结合本案,被害人张昌贵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应认定黄英的故意杀人行为“情节较轻”。此外,案发后黄英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黄英符合减轻刑罚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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