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财产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郭某在昭康网络咨询公司的应得钱款30万元,并向昭康网络咨询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昭康网络咨询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郭某不享有该公司30万元的债权并停止执行。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能否继续对昭康网络咨询公司强制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时法院能否继续强制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一项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由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有无抵销、免除等情况,均为实体法上的异议,对执行机构而言无权确认实体法律关系,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不得对昭康网络咨询公司继续强制执行。
709 浏览 · 156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