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我得知银行的存款账户被冻结且被当地的法院执行了账户中的5万元钱。到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原来我的名下有一个公司,我是股东。
经过核实,股东登记确实是我,用了我的身份证号,但是申请公司的手续中签名都不是我签署的。这个公司的经营人目前下落不明联系不上。
公司欠了外债,有人起诉到法院,公司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也没有缴纳,于是法院在我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我连带承担债务。那么我身份证被盗用是否需要承担股东的还款责任?
身份信息被盗用成为被执行人怎么办
由于您是被盗用名义,并没有投资成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您不应当承担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实际投资人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抽资出逃的清形,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实际出资人承担,与您无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盗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被盗用者不具有股东资格。盗用他人名义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的,由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您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诉,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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