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向他人借款,朋友曲某为其作担保。但陆某并未如期还款,使得曲某代其还款。曲某还款后,向陆某追偿,但陆某迟迟不还。
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还款。在庭审过程中,陆某称自己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未提交证据。法官依法指定陆某在限期内举证,但陆某于开庭当日才提交证据。
法院为查明案情,安排了第二次开庭。二次开庭上,陆某补充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说明等证据。法院不得不第三次组织开庭质证。陆某逾期提交证据理由为代理律师在首次开庭前两天才接受委托,故未能及时整理证据。那么法院可否以陆某逾期举证理由不当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被告逾期举证是否会受到处罚
陆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取得并提交法庭。陆某陈述的理由,均不成为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
陆某逾期举证的行为导致案件需多次开庭,造成诉讼迟延,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法院可以陆某逾期举证理由不当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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