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罪名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行为,它名下还包含有很多具体的罪名,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等等。由于这个罪名的认定和最后的判刑结果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判定罪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种类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呢?故意。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案件一般都会在当地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审判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2018年发生的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就是一起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起案件的审理审判对全社会形成警示教育,让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这类妨害公交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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