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是一栋楼的二三楼门市的所有权人,张某是该栋楼一楼门市的所有权人,袁某经营电脑商店,张某经营网站。为了扩大宣传,双方均作起了广告,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悬挂各自经营的牌匾。
张某的牌匾高度超出一二楼分界线。袁某认为张某牌匾悬挂过高,遮挡了二楼窗户,影响了通风及外墙整体形象,给他经营的电脑商店带来严重影响。
袁某要求立即排除妨碍,将其牌匾下落至一二楼交界处以下,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但是张某均予以拒绝。另外,袁某和张某所在楼栋没有业主委员会。那么袁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楼牌匾超过外墙一二楼分界线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依照上述规定,袁某与张某争议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另外,《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法律上,袁某对其专有的房屋所对应的外墙面并不享有专有的使用权。从习惯上,一楼门市房的牌匾都是挂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所以袁某要求张某将牌匾下落至一二楼分界线以下依据不足。
并且,袁某在外墙上悬挂了大幅牌匾广告,实际上也占用了张某共有的外墙使用权,但张某并未提出异议,这也是遵从习惯所致。因此,袁某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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