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与刘三达成协议,王二将其挖掘机一台“出租”给刘三,月租金3万元,按实际期限计算“租金”,工作场所、内容及要求均由刘三安排。
同时,王二以月工资6000元,雇请了驾驶员陈某负责驾驶挖掘机。在一次施,工中,“承租人”刘三安排驾驶员陈某去吃饭,自己则驾驶挖掘机继续施工,突遇山石滑落造成挖掘机损坏变形,损失巨大。事后查明刘三无挖掘机驾驶资质。那么挖掘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的挖掘机损坏谁来赔偿
租赁是“物”的有偿使用,而刘三付给王二的所谓“租金”,除挖掘机有偿使用收益外,还有王二雇请驾驶员“人”的报酬,双方关系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
由王二提供劳动工具及劳务人员,在刘三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指定事务,是以工作成果换取劳务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双方之间所谓的“租赁”协议,实质是承揽合同。王二是承揽人,刘三是定作人。承揽活动造成损害的,承揽人自己担责,定作人对选任和指示有过失的需承担责任。
刘三明知自己无资质而自己驾驶造成损害,依法对指示错误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挖掘机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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