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所在单位、职务(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2)委托事项,例如代购、代销或者寄售某一商品;(3)委托人对行纪事项的具体要求,如果是代购、代销商品,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4)价格,即行纪的货物或者劳务的价格;(5)酬金;(6)保管责任,即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要承担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7)违约责任;(8)纠纷解决方式。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自己作为合同相对人,从而完成行纪事务,被称为自我交易。行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在订立行纪合同时,需要对此加以防范。
3.行纪人可能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委托物交第三人保管,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例如,行纪人将委托物移交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保管,使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
4.现实中常出现委托人外出时,行纪人以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为借口,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出售商品,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所以,在签订行纪合同中,要针对这种风险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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