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首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各地区也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探索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要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个有效手段,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却远不止此,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有哪些方面。
一、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
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权,都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就会成为强势的一方。
二、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政府信息公开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起来,一些地方的官员藉没有相应法规为由而减慢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度,拖延政府改革。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
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
五、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
除了上述的意义外,对于我们个人维权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可以更好的维权。例如拆迁征地纠纷,如果对征地补偿政策不了解,我们就无法得知自己有没有获取到合法的补偿,其次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存,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丰富对案件证据的补充。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有法律问题,记得来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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