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运营的基础,一旦商业秘密被请饭,企业就失去了竞争的优势,因此保护好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都有哪些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保守义务、侵犯赔偿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规定的详细内容吧~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经济利益安全性,因此今日律司建议企业除了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宣传,对商业秘密的保守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以及竞业限制展开详细的讲解,让员工明确认识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侵犯商业秘密后果。那么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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