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用塑料袋遮挡公司摄像头被开除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2011年4月,郑某入职了宁波某公司的跟单岗位的工作,月工资9000多元,最新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和公司一直相安无事。
直到去年9月8日,公司突然在郑某所在的办公室的公共通道顶部安装了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可以清楚地摄录包括郑某在内5名员工的工作情况,公司经理可通过手机App随时调看监控录像。此举立即引起员工们的不满,特别是郑某:“摄像头就像一双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盯着我们的一举一动,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自动跟踪。”
对此,郑某等员工多次通过邮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管理层回复表示,之前公司发生过2次电脑失窃事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提高安全保障,并不针对某个员工,“如今摄像头遍布各个公共场所,你们也应该适应”。“那么,能否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大门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者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监控呢?公司场地不大,办公期间大家都在,公司的资产可以一起照看。”面对管理层的强硬态度,郑某等人退了一步,但仍被驳回。
因为摄像头的存在,郑某等员工如芒在背。于是,去年9月10日,郑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了摄像头,导致监控画面无法正常显示。两天后,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不服从管理还恶意遮挡,便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郑某开除。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于是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决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与员工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问题。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他们只实施了一次遮挡行为,且9月11日下班时已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照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郑某赔偿金17万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对员工上班时间的行为进行监控存在多个行业、领域存在,必要的监管其实无可厚非,但监管边界一定要把控好。一般来说,办公场所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与同事之间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但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最大程度合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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