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擅写小说的作家。不久前,张某在一本杂志上刊发了一篇短篇小说《冤家》,小说主人公的原型是他的一位老乡郑某。故事主要描述的就是郑某为了摆脱农民出身,借助婚姻攀附权贵的故事。文章大量使用了类似“凤凰男”“心机男”“势利眼”等词汇描述主人公。该文章发表后,不少同乡都将郑某对号入座,为此郑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作者张某应该承担责任吗?
文学作品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文学作品如果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只是部分情节与该特定人相似的,作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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