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例子不在少数,因此国家在相关法规中制定了有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但是这个治疗费用是怎么算的呢?如果受害者一辈子都需要治疗,被告需要一直承担责任吗?下面就交通事故中的一个特殊情况,我们来看看官方给出的回答。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医疗费,一般是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但是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关注最新法律案例,可以收藏链接—每日说法。 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
法院审判案情讲究的是以证据为主,如果有证据证明治疗费用和车祸有直接关系,那么就算对方没做伤残证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记得关注今日律司获取最近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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