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西安有一起关于交通事故审判案例,案件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审理后,通过交通事故类鉴定报告等资料,认定其无罪。那么下面就和我们今日律司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吧~
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观察不周,将在XX道XX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2019年5月2日被害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云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关注最新法律案例,可以收藏链接—每日说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当时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需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被告人蔡云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蔡云珍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云珍无罪。
本案被告人被判无罪的的依据是其交通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不用承担刑事犯罪责任,但是还是要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我们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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