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在酒店就餐时将轿车停放在酒店的地下停车场内,收费员向苏某发放了停车卡。就餐完毕后,苏某在取车时发现其轿车前后机盖均被划伤。苏某报警,但警方处理后未认定为刑事案件。后苏某一直要求停车场赔偿其修车费用,但停车场拖延半年一直不予支付。
停车场认为,苏某的车辆进出该停车场时的情况都有监控录像或拍照设备加以记录,行业规定录像保存期限仅有三个月,现早已超过该保存期,故停车场并未将录像保存;并且,车主仅是只有用餐凭单,但未有停车场的收费凭单,停车场认为保管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不同意赔偿损失。那么苏某的车辆损坏由谁担责?
车辆在停车场被损坏由谁担责
首先,停车场确认其收费员向苏某发放了停车卡,且苏某是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故苏某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此外,只要车辆进入停车场管理范围内,就应当由停车场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其次,关于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内被划损的问题,监控录像及照相设备是能够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双方对事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由停车场就车辆进入该停车场前即存在划伤而举证。
在苏某一直积极主张权利,且双方纠纷并未最终解决的情况下,停车场作为有能力保留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一方而未能及时保存该证据,应当由停车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苏某车辆损坏应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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