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闲置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入,是很多房东的获取额外收入的来源。但是本案例中的出租房屋被租客用于营业场所使用并发生火宅,火宅不仅影响到房屋安全,还致使楼房的电梯损毁,无法使用。那么这个电梯维修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房屋失火导致的财产侵权案例。
一、案情简介
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大厦B座2002室住宅出租给武某作为营业场所(汗蒸房)使用。2011年10月14日,由于该房内电加热线路过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发生火灾,消防水流入电梯井道,造成B座其中一部电梯进水,电梯相关部件损毁、消防设施部分损毁、B座业主出行困难等后果。2011年10月中旬后,某大厦业委会多次要求高某、武某维修电梯及消防设施,高某、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为方便B座业主出行,业委会筹集资金维修了该部损坏的电梯及消防设施。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武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结合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造成此次火灾的损害后果是因为房屋使用人武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房主高某提供的房屋装修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共同过错形成。高某作为某大厦的住户,未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允许武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汗蒸房),并疏于管理,是导致该起火灾事件发生的直接因素。综合全案情况,房主责任要大于使用人责任。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业委会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费用27103元(45172*60%),被告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业委会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费用18068元(45172*40%),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文中的案例属于财产侵权案件,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电梯的损害和房屋着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侵权人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方的业主和租客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在实际生活中,火灾导致的这类财产侵权案件并不罕见,为了保障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大家一定必须铭记安全用电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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