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是消费者对其进行识别的重要标志,但是伴随着企业简称的广泛使用,一个知名企业的简称如果被其他人拿去注册经营,也会引发纠纷。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点就是判定企业简称的使用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一起和今日律司通过一个案例看看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例
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为变压器产品的开发、设计及销售业务,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大光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大光华公司。公司成立后,蒋某开始大张旗鼓进行产品宣传。蒋某的大肆宣传引起了嘉和光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意,该公司为全国知名的变压器生产企业,该公司认为,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其“大光华”的简称已经获得了社会公众及全国相关行业的认可,并在公众中已建立了与该企业的关联关系,因此“大光华”应认定为嘉和光华公司的企业名称,而蒋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问,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法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由此可见,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且,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的并已经实际具有字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等,以及与企业建立稳定联系和具有明确指向的特定称谓也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因此,“大光华”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嘉和光华公司的企业名称,蒋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保护企业名称权,一定也要看到企业简称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市场需要更多的企业进行生产,因此如何在保护企业名称权和尊重市场竞争之前保持公平公正,是法律应当注意的问题。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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