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未成年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欠缺以及情绪管理问题,如果在校期间遇到了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就很容易发生学生打架事件。在这类校园暴力事件中,学生打架受伤也是很常见的结果。下面我们一起通过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分析其中的责任划分。
一、案情简介
某中学系依法登记的事业法人,本案打架事件发生时杨某某及毛某某均系该中学七年级学生,王某某系该中学九年级学生。2017年9月12日上午上体育课时,毛某某与杨某某发生纠纷,毛某某叫来王某某一同殴打杨某某,导致杨某某头部受伤。报警后,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表明:“经了解,其孩子与同学自上课发生纠纷后,经与某中学教务处联系后由教务处协调处理。”但某中学一直未处理。后杨某某向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被告某中学责任限额酌定为杨某某全部损失的30%。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中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如何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毛某某、王某某将杨某某拉至某中学对面的巷子殴打,致使杨某某受伤,故他们的监护人应当对杨某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无论对杨某某还是对毛某某、王某某,某中学作为学校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某中学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在打架事件发生期间第一时间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致使杨某某被毛某某、王某某从校内拉至校外殴打致伤。因此,某中学应当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对杨某某的损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教授学生知识的同时,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还有保护管理义务。至于如何保障学生在校内的安全,除了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外,对他们的基本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也不能落下。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学生在校打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责任比例需要根据学生年纪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区分。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我们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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