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之后,男女平等做为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写入宪法。为了充分保障妇女权益,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在婚姻自由、平等就业、选举权等多方面的权利。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作祟,在社会上还是普遍存在对妇女财产权益的打压,例如农村女性难以平等地参与土地分配与继承,下面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梁某系A村十三组村民,2007年嫁至B村一组,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迁出户口,一直仍在A村十三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2017年A村十三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被征用,A村十三组村民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分配方案。2018年1月,A村十三组正式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每名成员首次分配6000元,但梁某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梁某认为,A村十三组将其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剥夺了其依法应当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收益分配权,遂成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梁某虽然出嫁至B村一组,但是其户口仍在A村十三组,仍在该组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宜认定其丧失A村十三组成员资格。因此,对梁某提出的其享有A村十三组成员资格的诉求予以支持。A村十三组应按每名成员6000元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梁某。
二、法律分析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往往坚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使很多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本案中的梁某就是如此。本案在审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户口登记情况、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审慎认定当事人享有权利主体资格并依法作出判决。不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妇女权益,也对破除封建陈规陋习、落实男女平等的国策起到规范、指引作用。
落实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可以使女性获得更多的合法收入,减少农村妇女贫困的制度性原因。男女平等不只是一句口号,国家法律都应该继续推进消除妇女贫困、推动性别平等,让社会和家庭承认妇女劳动和权利。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如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欢迎来电咨询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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