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案件中,受害者方的伤残鉴定结果决定了后续的赔偿金额。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就不认定为受到精神损害,也就不支持相关的抚慰金。那么因车祸导致流产的孕妇可以索赔精神抚慰金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实际审判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9日13时37分,原告张某乘坐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海门市人民路行驶至五一路时,与被告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人民路掉头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张某身体受伤和腹中的婴儿受伤,张某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性流产。经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审判结果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虽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但其失去孩子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并不亚于伤残,并且本次交通事故对其今后的怀孕、生产带来一定的风险,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396.95元、伙食补助费162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230元、误工费126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损800元,合计38388.95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后,能否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一般都要达到伤残标准。本案律师为此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认为,根据《解释》规定和立法精神,身体构成伤残并不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标准,而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支持孕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契合,也充分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判结果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的突破,在以往的司法审判中,这类不构成伤残登记的精神损害是没办法获得赔偿的。但是本案例将孕妇流产带来的精神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考虑到流产对受害者未来生活和精神方面的影响,是一种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尝试,有效体现了法律对妇幼权益的保障。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审判案例,记得关注我们今日律司的每日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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