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对于一些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必然进行严厉打击。那么如果被告人是被雇佣的情况下做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会被怎么处罚呢?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山东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案例详情
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刘某、许某等人雇佣被告人毕某负责现场生产,并在现场挖掘渗坑用于排放废液,在此期间,四被告人共利用废机油渣炼制防水材料7罐,其中,销售6罐。被告人王某、刘某、许某、毕某在明知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2016年11月,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对渗坑内的废液进行检测,PH值小于1,系危险废物,有毒物质。
二、审理结果
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许某、毕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刘某、许某、毕某与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罐内残渣处理费用331150元,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般来说如果被雇佣者不属于该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是不会承担责任的,但是每个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法院进行审判的时候也是按照案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因此如果您遇到了这类环境污染罪的刑事案件,小编建议可以寻找专业辩护律师代为诉讼,争取有利的审判结果。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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