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个人和单位共有的义务,个人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行政单位如果对污染环境行为视而不见,不采取积极措施管理的话,就有可能被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那么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呢?快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下面的内容。
一、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区别
1、提出诉讼的主体不同
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
2、是否需要诉前程序方面存在差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诉前程序,而环境行政诉讼则没有这个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环境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力量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构成损伤是大范围的。而个人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最终的赔偿结果可能还不足以持平维权支出。因此就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的途径来帮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以上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区别了,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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