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对外贸易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但贸易往来也少不了纠纷。例如下面这个外国公司和国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纠纷合同涉外,因此需要当地的涉外仲裁庭进行调解。那么这类涉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呢?快一起来看看专业律师带来的法律分析。
一、案例描述
2006年10月,S公司向济南某食品公司汇款60万美元购买被申请人出口产品,2017年S公司与本案申请人某某私人有限公司签订英文版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转让其项下的一切权利(包括债权),并通知了本案被申请人济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2020年6月,申请人某某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书,双方约定解除产品买卖合同,协议书中双方共同确认济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尚欠某某私人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60万美元,并约定该协议生效后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20万元,如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将争议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债权义务,申请人诉请仲裁。
二、相关法律解读
1、管辖权
仲裁管辖权不同于诉讼管辖,它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的,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管辖权由合约产生。据此,当事人在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解约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泰安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依据《仲裁法》第65条规定,本委有管辖权。
2、法律适用
仲裁不同于诉讼,当事人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通过本案件的查明的事实看,参照适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如第四条和第五条等法律规定,如果有约定的,同时不违法我国法律强制性和侵犯公共利益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在实体法上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能。
3、当事人诉权和仲裁时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律规定,法人权能适用于登记地国家法律,当事人在诉请过程中,关于权能的法律规定,在没有侵犯我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事实,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规定,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案件的适用法律。
4、仲裁时效
本案件中申请人的债权权能是承受取得,在本源法律关系中,被申请人是否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结合仲裁时效的规定,从证据和诉讼义务的角度,合理分配有关责任,结合《仲裁法》第七十条予以解决。
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纠纷仲裁,双方当事人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做为调解地,体现了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伴随对外经济发展的不断扩大,这类经济合同纠纷出现的频率也不在少数,经济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势必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开放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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