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去年发布的仲裁法中,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中的涉外,这一概念进行了简单概括,但是由于长久以来这类仲裁案件涉及的主体复杂,案情多余,加上各国规定不一,导致涉外仲裁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属于涉外情况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那么如果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纠纷,但当事人都属于我国法人。他们的纠纷想要通过涉外仲裁解决,合法吗?
一、案例
2007年7月20日,朝来新生公司与所望之信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高尔夫球场,并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后双方发生纠纷,大韩商事仲裁院依据双方的仲裁条款受理申请并作出裁决,后朝来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二、审理流程
经过审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公司,涉案协议中的标的即高尔夫球场也位于国内,对股权转让之规定也是中国法人股权的转让,并且基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结束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也都发生在中国境内,大韩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时的准据法也是中国法,故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并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二、法院回复
本案争议焦点是北京所望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朝来公司签署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根据你院请示所述的事实,订立《合同书》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书》内容是双方就朝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高尔夫球场进行股份转让及合作,所涉标的物在中国境内,合同亦在中国境内订立和履行。因此,《合同书》没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不属于涉外合同。该合同以及所包含的仲裁条款之适用法律,无论当事人是否做出明示约定,均应确定为中国法律。
上面这个案例,虽然公司主体是外商投资,但是其法人是中国法人,合同关系的成立、发生、终止都在我国境内,并且案件涉及的内容也都属于我国,因此他们约定的涉外仲裁条例无效,因此这类仲裁应该属于国内仲裁。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这类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概念都属于专业法律范畴,因此如果您有其他看法,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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