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关于涉外仲裁纠纷的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同居者在海外生下孩子的纠纷也属于涉外纠纷。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起较为特殊的涉外同居抚养权纠纷案件,一起看看这类纠纷我国法院是如何审理判决的吧~
一、案情简介
小菲系非婚生女,其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菲出生后不久,其父母感情破裂,母亲在小菲满月后就到国外工作和生活,父亲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独立抚养小菲,便将小菲带回国内由小菲爷爷抚养。但小菲是非婚生女,出生在国外,没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菲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应当是其爷爷,而是其父亲或母亲,但其父母居住在国外,小菲的出生医学证明也是国外的出生登记摘要证明。如果小菲父亲作为委托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其本人签署的民事起诉状需要去当地的驻国使领馆进行公证,小菲的国外出生登记摘要证明也需要翻译和公证。同时,由于小菲父母是同居关系,还需要开具在同居期间在当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明。
为此律师协助小菲的父亲立案,提出“判令非婚生女小菲由原告(即小菲父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的诉讼请求。律师为小菲母亲办理委托公证,由其外祖父参与涉外抚养权纠纷的调解。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菲由小菲父亲抚养,抚养费由小菲父亲自行负担。小菲爷爷于次日便为小菲办理了落户手续。
在这类涉外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其中一方身处国外,无法联系或者很难联系的情况,造成公告送到诉讼文书需要经过7个月的时间等待,导致当事人在争取抚养权耗时极长,子女落户难、就学难等情况。所以本案采用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极大减少了诉讼的时间。
584 浏览 · 150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