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是牵扯到家庭财产的重要选择。因此为了减少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很多人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会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价格更低的用来过户可以减少缴税。那么房屋出售合同上低价避税可行吗?房屋避税合同是否有效?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一、问题描述
2009年,我委托中介出售现有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5.6万元,备案价为53万元。后中介下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税,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万元。后来,买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限定日前未付款。因此,我向中介和买方递交解除合同函,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对方付全款办完审批已经入住。
此后,中介和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重现后,法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应同样无效,毕竟该合同的避税记载是该案避税的源头。如今房子被申请强制执行,我现在该怎么办?
二、法律分析
1、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如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
2、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赵先生提供的情况,《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是因为该合同中的价格是为了避税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按照该价款履行。但是,除去有关价格的条款,其他合同的条款诸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那么,该合同除价格外的条款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价格条款无效,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3、有效合同
所以,类似这种合同全部无效,因为标的物不合法。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于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随便买卖,不能因为价格避税就否定了整个合同的效力。法院可以认定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本意,应该有效。
4、关于执行问题。
现在,赵先生的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入住,说明他和第三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他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况,合同有效,任何人无权要求将该房屋返还,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不具有履行的条件,无法履行。赵先生要维权的话,应该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提供给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要求法院再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购房者和出售者往往都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背景,因此双方就房屋买卖避税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很多。小编认为,如果能够在合同签订的时候约定好违约等情况下的责任,即便最后发生了纠纷,也可以让守约方更有利的进行维权。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有法律问题,记得来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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