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外团建聚餐可以开发票回公司报销,但是对于很多饭店老板来说开发票就意味着要多缴税。因此我们经常遇到有些饭店拒绝开发票、有条件的开发票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客人吃饭要求开发票,于是老板去隔壁饭店借发票的案例,来看看这种行为会被怎么处罚吧~
一、案件描述
A民宿和B饭店是同一个村里开办农家乐的个体户。2020年10月3日,游客陈某某一行7人在B饭店消费吃饭,共计消费360元,消费过程中双方因菜品质量产生争执,后游客要求开具发票,B饭店因为无发票,临时到A民宿去借了4张定额发票交给游客,游客当时表示不接受其他经营户的发票,但B饭店称如果要发票,那只有这种发票。事后,游客在网络上发贴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进行了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A民宿和B饭店进行了立案,并依法对A民宿和B饭店分别进行了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发现,B饭店成立于2020年4月,一直未领用过发票。A民宿于2018年9月设立,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销售,其在税务机关领有定额发票。2020年10月3日,游客陈某某一行7人在B饭店消费后向店主索要发票,B饭店因此向A民宿“借”了4张百元版的定额发票交给了陈某某,税务检查人员认为B饭店的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依法应当处1万元以上罚款。后经法制部门审核,认为B饭店借用他人发票交付给消费者,应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给予B饭店500元的罚款处罚。A民宿的行为属于“转借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给予了3000元的罚款处罚。
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了很多热点税收违法案件,社会民众也对税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到实践过程中,由于纳税人对于税务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加上执法成本高,导致很多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仍然不高。小编认为,除了新闻媒体外,税务机关也要加大宣传,对症下药,让纳税人方便适合其自身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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