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驾驶的货车在某物流公司货场内,装卸工陆某在该车后厢上装轮胎。驾驶员林某突然启动车辆往前行驶,陆某没有防备,从车上跌落摔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多天。
经认定,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陆某要求林某进行赔偿,林某认为此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陆某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不予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装卸工车祸受伤谁来担责
陆某为临时上车装货的装卸工,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因而不属于车上人员。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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