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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有哪些?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30
#房产纠纷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有哪些?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是最常见的不动产权利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具体包括哪些呢?

1、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5、海域使用权。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6、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7、抵押权。

抵押权,指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消灭的,申办抵押权注销登记。

8、地役权。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案例:甲先生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其后在这块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甲先生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后来,甲先生将这栋房屋卖给了乙先生,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这块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自此属于乙先生。

乙先生由于经营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将名下的这栋房屋抵押给丙银行贷款,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由此,丙银行便拥有了该房屋的抵押权,成为抵押权人。由于乙先生与丙银行之间对该房屋抵押期间有限制转让的相关约定,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先生,但乙先生若要将该房屋转让他人,必须先征得抵押权人丙银行的同意,与丙银行及受让人(买方)共同申请才行。

不动产抵押期间,可以转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有约定的,不动产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不动产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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