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在开会的途中购买了一箱新鲜大闸蟹,为了方便开会,便将大闸蟹委托公司旁边的寄存处代为保管。由于赶时间,小帅忘记告知寄存处要冷藏保管了。会议一直开到了下午,等小帅散会去取大闸蟹时,发现被放在露天保管的大闸蟹已经死了大半。这个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寄存处不知道小帅要保管的大闸蟹,所以没有采取合理保管措施,损失应该由小帅承担;大闸蟹需要特殊保管,小帅应该提前说明保管要求。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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