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教授是美术学院的老师。在课堂上为学生们讲解绘画技巧时,他经常用一幅他创作的人物肖像画作为范本。某天,这幅肖像画中的模特将张教授告上了法庭,以张教授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进行索赔。张教授的行为侵权了吗?
张教授的行为属于肖像画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案例:文文是一名长相甜美的花季少女,而且十分注重自己的形象。一天,她的同学小强提出要拍一组文文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文文开心地答应了。第二天,文文却发现朋友圈中很多人都在转发用她形象做的表情包,其中不乏一些丑陋的表情动作。文文生气地找到小强:“你随便乱发我的照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可小强却理直气壮地说:“我发照片是经过你同意的,才不侵权呢!”小强到底有没有侵权呢?
文文并不知道小强拍照是要做表情包,小强已经超出了许可范畴,构成侵权。两人对于许可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应该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案例:某服装公司与某二线明星小露签订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该公司可以将小露的形象印刷在其生产销售的T恤上,并支付费用。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6个月后,小露因为不喜欢该服装公司制作的服装风格,提出解除许可。小露可以这样做吗?
可以,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未约定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李萌是一名嗓音很有辨识度的网络播音员,其录制播出的读书节目深受网友们的喜爱。某天,李萌经过一家书店,发现该书店竟然使用自己的声音播放书店广告。此时,李萌可以主张书店侵权吗?
李萌声音受到与其肖像权同样的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声音可以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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