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强施工队的一名工人。2015年5月,李强和一个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李强承包该公司的一项钢结构施工工程。
然后,李强就找了我和同村的二十几个人来干活儿。去年9月,工程竣工并且通过验收,但是李强一直没有把薪水结算给我。
去年年底,李强失联了,我只好找到发包的工程公司,但工程公司说跟我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给我工资。那么承包方恶意欠薪,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承包方恶意欠薪发包方应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发包方工程公司在没有核实承包方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对于欠薪存在过错。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对承包方欠付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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