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感情很好,婚后妻子一直忙于工作。三年过后,妻子终于同意要孩子,我非常高兴。在这个时候,妻子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给妻子升职,但因为她怀孕又有所顾虑。
妻子为了升职,擅自做了妊娠终止手术。我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妻子的所作所为侵犯了我的生育权。那么我能向她要求损害赔偿吗?
妻子为了升职终止妊娠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妻子单方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丈夫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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