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秦某参与赌博,均输了钱。输钱后,他俩怀疑是另一名参赌人员谢某作假所致,就要求谢某退钱。但谢某不承认自己作假,也不同意退钱。
孔某遂打电话给朋友岳某,打算把谢某带走控制。岳某到达赌博地点后,与孔某、秦某一起将谢某强行带至一宾馆客房内一起殴打谢某并逼迫他退钱。
他们将谢某控制至第三天,在得到谢某退出的3万元后,将他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轻微伤,那么岳某、孔某、秦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绑架他人并获取财物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吗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孔某、秦某、岳某三人与被害人谢某之间并没有债务关系,他们限制了谢某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在于向谢某索取财物,非法拘禁只是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主观上不仅只是为了限制谢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三人殴打谢某逼迫其给钱,最终达到获取谢某3万元的既遂事实。因此,孔某、秦某、岳某三人构成抢劫罪。
631 浏览 · 168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