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企业的人事部门经理。我们在日常的离职管理中,都会让即将离职的员工签订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等条款。
然而今年出现一名离职员工,在签订协议后,又向仲裁庭提起中采,诉称该协议是“受诱骗”后而签订的,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呢么仲裁庭甚至是法院会如何认定河粉协议的法律效力?
再无劳动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6年4月27日,北京三中院召开劳动争议年度观察新闻通报会,其中仲裁观点7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签订的“双方无异议或无其他劳动争议”条款原则上受到法律保护。
该方式最快地实现原被告各自利益考虑,有效化解纠纷事端,且是原被告基于自身利益权衡后而形成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明确记载,是法院所倡导的纠纷解决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中院还明确,解除协议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主张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审查其主张能否成立。如果提出“受诱骗”的一方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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